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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对象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七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百六十五日,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卡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并以您激活确认日的次日为本合同生效日。除非另外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本合同。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卡上载明。

  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一、第一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自驾车(见注释);

  二、第二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公交车、出租车;

  三、第三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

  四、第四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摆渡;

  五、第五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费率详见保险卡。每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本保险。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自驾车、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的车厢,或双脚踏上轮船、摆渡的甲板,或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自驾车、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的车厢,或双脚离开轮船或摆渡的甲板,或双脚走出航班飞机的舱门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按其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上述身故和残疾二项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第一类指定交通工具,非以乘客身份乘坐第二、三、四、五类指定交通工具或乘坐从事非法客运的第二、三、四、五类指定交通工具(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属于从事非法客运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在所驾驶自驾车的车厢之外,公交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出租车的车厢之外,轮船、摆渡的甲板之外,或航班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事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 注释

  自驾车:自驾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和客货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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